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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认真做好2018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及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资格、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

(一)毕业资格审核要求

1.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通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及实践性环节)必须全部修完,并取得规定学分。

2.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选修课必须达规定的学分要求。

3.校级公共选修课至少取得6学分,其中公共艺术类课程2学分。

4.凡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须及时办理学分替换手续。

(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要求

  1.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按《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扬大教[2008]1号文)执行。

2.各学院负责审核毕业生政治思想表现。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成绩不合格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

(2)在校期间受记过处分(含学工部门给予的记过处分)未撤销的。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工作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4月20日前

各学院进行初审,并分别填写《扬州大学2018届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附件1)、《扬州大学2018届毕(结)业生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审核情况一览表》(附件2)。

4月30日前

组织各学院对2018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进行互查

5月20日前

各学院将《扬州大学2018届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附件1)、《扬州大学2018届毕(结)业生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审核情况一览表》(附件2)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报教务管理科。

5月27日前

教务管理科根据各学院复审结果,确定第一批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打印名单。

6月10日前

完成各专业毕业班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毕业考试等工作,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成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教务管理科(含各学院成人教育授学士学位情况)。

6月14-15日(暂定)

各学院证书用印,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6月19日前

毕业生的学籍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经学院审核盖章送教务处盖章后,由学院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7月1日前

对符合毕(结)业资格的待定学生,各学院报第二批学生名单,确定第二批毕(结)业证书打印名单。

7月16日前

对符合毕(结)业资格的待定学生,各学院报第三批学生名单(不得遗漏,否则责任自负),确定第三批毕(结)业证书打印名单。对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9月份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待定学生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获准后授予学位。

另一份毕业生的学籍成绩表由学院审核盖章后,连同《结业生登记表》、《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评审表》送交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归档。

特别提醒:待定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于9月份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获准后授予学位。

 

三、工作要求

毕业生资格审查是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基础工作及重要依据,关系到学校声誉和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标准与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1.扬州大学2018届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

2.扬州大学2018届毕(结)业生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审核情况一览表

 

           教务处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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