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尽可能地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的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份或免予赔偿。
三、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赔偿,具体分为: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的要求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缺。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有关人员鉴定或有关负责人核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由于其主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
五、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由于某种情况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2.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
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或处分。
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碎配件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除计算修理费以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计损失价值;
4.对于损坏,丢失的零部件确无法修、配,致使仪器设备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应按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减除残值确定损失价值。
八、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金额按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其标准如下:
1. 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根据新旧程度和使用时间长短可修复的按实际修理费的10—20%计赔,不可修复或丢失赔偿损失价值的5—10%;
2.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按损失价值的10%—50%赔偿;
3.照相器材、收录音机、录放相机、计算器、电吹风、电扇、钟表等可作私用的仪器设备,丢失按损失价值的100%计赔。
九、损坏丢失仪器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按各人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
十、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由管理人员,指导人员,实验室主任赔偿。
十一、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实验室主任必须及时向院(系、部)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同院(系、部)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十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损坏丢失赔偿单,由实验室主任或有关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院(系、部)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赔偿款一律上交校财务,按有关规定入帐。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