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依据《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二章 评优评奖资格认定
第三条 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思想道德素质
基本要求: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1.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1.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1.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7小时;1.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
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2.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2.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2.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或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
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测评内容(测评点):3.1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合格(特殊情况除外);3.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课外体育活动,学会欣赏1种体育比赛项目;3.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2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3.4宿舍内务卫生合格。
(四)能力素质
基本要求: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能清楚表述自己的见解,掌握基本的公文写作规范,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完成学涯、职涯、生涯规划文本撰写;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
测评内容(测评点):4.1能与人和睦相处,测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4.2测评学年内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4.3积极参加实践锻炼、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活动,测评学年内社会实践成绩合格;4.4测评学年内撰写2种常用应用文体(工作计划、总结、自荐书等)各1篇并经评阅合格;4.5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艺术表现形式。
第四条 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原则上符合第三条规定测评内容(测评点)要求者,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
说明:
测评点1.1:凡测评学年内各门课程,早晚自习,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无故迟到1次者,在评奖评优最后测评总得分中扣除0.2分,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1次扣除0.5分,若累计扣除2分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由院学生会学习部、各班两委会负责统计考核各项活动、课程缺席、迟到情况,并形成学年记录。
测评点1.4:凡测评学年内,受到学校或学院纪律处分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院团委通报批评1次,在评奖评优最后测评总得分中扣除0.5分。
3、测评点2.3:文科学生可参加由班级举办的自然科学类相关讲座和活动,也可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有关自然科学类活动;理科学生可参加由班级举办的人文社科类相关讲座和活动,也可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有关人文社科类活动。
4、测评点3.3:学生可参加由班级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心理团辅、心理观影活动或者心理健康主题班会等,也可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5、测评点3.4:凡测评学年内被校区公寓办、宿管阿姨评为最差宿舍一次,在评奖评优最后测评总得分中扣除0.2分。若累计扣除1分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6、班级应对照第三条规定的16项测评点,有针对性地组织班级活动。《班级情况记载簿》由班主任挑选2名班支委(班长、团支书除外)共同负责管理登记,并接受班主任与班支委会的指导和班级同学的监督,如因记录人违反工作原则、记载失实,应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奖资格。
7、班级在9月份开学后三周内需完成评奖评优资格认定工作,并填写《新闻与传媒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资格认定汇总表》公示无异议后,交院学工办备案。
第三章 专业学习成绩计算
第五条 专业学习成绩的计算方法
专业学习测评分=A+B
A=[∑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课程学分×加权系数]/ ∑学分
B=辅修专业学分、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学分、自学考试取得学分(每门按0.2分计)之和,累加分高限为1分。
1、一般课程加权系数为1;外语课的加权系数:凡本学期所学级别高于规定的级别时,高一级为1.15,高二级为1.25(其它必修、选修高于规定级别课程的,也可参照此条执行)。
2、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85、75、65、55分计算。
3、不及格课程以不及格成绩计,经批准缓考课程的成绩以缓考成绩计。
4、班级在在9月份开学两周内需完成专业学习成绩的校核和计算,公示无异议后,交院学工办备案。
第四章 特长奖设置与评选
第六条 为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对外宣传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按照学校的要求和我院的实际设立以下特长奖项:
(一)学业优秀奖。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30%者。
(二)学业奋进奖。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进步幅度达30%以上)者。
(三)励志成才奖。家庭经济困难,能勇于克服困难,关心集体,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0 %者。
(四)学科竞赛奖。在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校级学科竞赛或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者,如校传媒文化艺术节相关专业赛事、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iTeach”全国大学生数字化教育应用创新大赛、“蓝桥杯”全国高校视觉艺术设计赛、“视友杯”中国高校电视奖评选、江苏省领航杯大学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大赛、江苏省师范生技能大赛、“紫金奖”文化创意设计大赛、校师范生文化艺术节等。
(五)创新创业奖。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及完成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如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中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大学生科创基金项目立项者(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在职业生涯规划大赛、互联网+、创青春、挑战杯等创新创业相关比赛中获得院级二等奖及以上者。
(六)实践先锋奖。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如在社会实践中获得校级以上先进个人、先进团队等荣誉。
(七)才艺竞技奖。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奖对象需在各类才艺比赛、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活动中获得院二等奖以上;或在校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或在院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五名(如果比赛奖项按一、二、三等奖设置,二等奖以上才具有获奖资格)。
(八)道德模范奖。在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如志愿服务时长满60小时,或参与2次以上市级以上重大活动志愿服务,或获得市级以上活动优秀志愿者证书者。学生在爱心传递、感恩接力、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并在社会或校园中产生较大影响和感染力的,经班级讨论公示后,推荐至学院(并附1000字事迹材料)认定。
(九)组织管理奖。在班集体(学生组织)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担任班长、团支书、校级学生组织部长和院团委委员、兼职团委副书记、学生党支部支委以上的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的可直接申请。获得校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的班级(除班长、团支书)可增加1至2个名额给工作出色的两委会成员申报。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通讯社、学生科学技术协会、新媒体运营中心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经考核优秀可直接申请。
(十)宣传标兵奖。在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校院新人新事、成才典型事迹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校级(市级)媒体上发表正面宣传我院形象的新闻作品5篇;或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发表正面宣传我院形象的新闻作品2篇以上的同学向班级提交申请,并提供发表稿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经班级讨论公示后,推荐至学院认定。
说明:
1、在以上特长奖评比条件中,校级比赛优秀奖、鼓励奖,院级学生组织(如学生会、社联、科协等)比赛获奖原则上不在评奖范围之内。院际比赛、校级学生组织(如学生会、社联、科协等)比赛视同院级比赛。社会有关单位团体比赛视同校级比赛。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获奖,需提供获奖有效凭证并经院团委认可,加盖团委公章方可申报特长奖。
2、第六条(四)—(七)特长奖评比中,两次院三等奖等同于一次院二等奖。
3、所有特长奖申报时需填写《新闻与传媒学院特长奖项申请表》,提交班级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在许可人数范围内评审。
第七条 第六条中除(一)、(二)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评选
第八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外,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不兼得。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5%,且至少获得第五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30%,并在第五条规定的“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三)校长奖学金(一等奖)。比例5%,奖励标准2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20%,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两项以上特长奖。如果班级无学生符合一等奖获奖条件,由学工办在校长一、二等奖学金中进行指标的调换。
(四)校长奖学金(二等奖)。比例20%,奖励标准1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良好,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一项以上特长奖。
说明: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根据学校下拨名额组织申报评审。学院根据班级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情况,对校长奖学金的名额进行适当调整和分配,并下放至班级。
2、校长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在符合第八条(三)、(四)规定条件的学生中分别评选校长一、二等奖,并按照专业学习成绩和获得(四)至(十)特长奖数量进行分数换算,以换算得分高低名次确定获奖对象。如得分相同,则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例,某班共有人数20人,校长奖学金候选人7人,名额5人,计算方法如下:
姓名 | 专业成 绩得分 | 专业成 绩排名 | 特长奖 数量 | 特长奖 得分 | 换算总得分(专业成绩+特长奖得分) | 总得分排名 |
A | 90 | 1 | 2 | 2 | 90+2=92 | 2 |
B | 89 | 2 | 2 | 5 | 89+5=94 | 1 |
C | 88 | 3 | 3 | 4 | 88+4=92 | 2 |
D | 87 | 4 | 3 | 3 | 87+3=90 | 4 |
E | 86 | 5 | 4 | 4 | 86+4=90 | 4 |
F | 85 | 6 | 5 | 6 | 85+6=91 | 3 |
G | 84 | 7 | 6 | 6 | 84+6=90 | 4 |
结果B A C F D获得校长奖学金。
3、特长奖得分说明:第六条中(四)至(八)项特长奖若获得其中一项申请资格,基础分为1分,市(校)级、省级以上获奖情况按下表给分,不再与基础分1分累加。团队获奖按照第一作者*0.8,第二作者*0.5,其他排名*0.2折算,同等排名的团队按照总得分除以团队总人数折算分数。
(1)市(校)级、省级或以上学科竞赛(涵盖学院四大专业6个方向)获奖加分见下表,另,同一件作品参加两个不同级别比赛均获奖,就高加分,不累计加分:
等级 | 市(校)级 | 省级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5分 | 4分 | 5分 |
二等奖 | 1.2分 | 3分 | 4分 |
三等奖 | 1分 | 2分 | 3分 |
优秀奖 | / | 1.6分 | 2.4分 |
(2)市(校)级、省级或以上才艺竞技比赛获奖加分情况见下表:
等级 | 市(校)级 | 省级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2分 | 3分 | 4分 |
二等奖 | 1分 | 2.5分 | 3分 |
三等奖 | 0.8分 | 2分 | 2.5分 |
优秀奖 | / | 1.4分 | 2分 |
(3)普通话测试等级加分标准一览表:
(4)获得各类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在各类等级考试中成绩为优秀(分数达到总分的85%及以上)可加1.5分。GRE考试(笔试满分1600分、作文满分6分)笔试达1000分且作文得分达3.5分以上;托福(视、听、说、写四项各30分,计120分)总分达80分以上;雅思(总分9分)总分达6分以上,可加2分。获得各类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可加3分。该项最高分3分。
4、第六条中(九)组织管理奖的具体考核加分情况如下:
(1)担任党支部、助理班主任、班级两委会、校院学生会、宣报中心、社团联合会等组织职务的学生干部,由任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优秀、良好、一般。学生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测评;助理班主任由院团委和所带班的班主任测评;校学生干部以校团委、学生处考核结果直接加分;院学生会、社联、通讯社、科协、新媒体中心等部长及以上职务干部由院团委考核测评,副部长及以下成员由该组织主席团和部长测评;班级两委会干部及宿舍长、团小组长由班主任或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进行测评。测评结果送交相关班级测评工作小组,直接计算加分。
(2)学生干部等级加分标准如下:
校院学生组织主席团正职:优秀2.5,良好2.0,合格1.5。
学生党支部副书记、班主任助理、校院学生组织主席团副职、班长、团支书、院团委委员:优秀2.0,良好1.5,合格1.0。
学生党支部委员、校院学生组织正副部长等:优秀1.5,良好1.0,合格0.5。
其他学生干部(含成员、干事):优秀1.0,良好0.6,合格0.4。
(3)学生干部参加工作半年的按以上减半执行,中途经过学院同意离职的可享受此加分,未经同意自行离职的不予加分。未履行岗位职责、不合格者不予加分。
(4)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干部就高加分。
(5)部分荣誉称号(如: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结业证书(如:青共校、党校)、政治面貌(如:团员、党员)不加分。
5、第六条中(十)符合市级(校级)5篇者或省级2篇者加分情况一般为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篇依照国家级新闻媒体0.8分/篇次;省级机关媒体(党报、电视台等如新华日报、江苏电视台)0.6分/篇次,其它综艺类、晚报类媒体(含江南时报)0.5分/篇次;市级机关媒体(党报、电视台、电台等如扬州日报、扬州电视台、扬州广播电台)0.4分/篇次,其它综艺类、晚报类媒体(含扬州时报)0.3分/篇次;校级纸质刊物(如《扬州大学报》、《扬大青年》、《扬大校园》电视节目通讯稿)加分0.2分/篇次,在校院内部网络、广播台等加分0.1分/篇次;内容雷同文章取高限加分;两名作者的稿件分别依得分的2/3、1/3给分;三名作者的稿件分别依得分的1/2、1/3、1/6给分,其余以此类推,本项累加分高限为5分。
6、第六条中(四)至(十)项特长奖得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如果班级有10%以上的同学附加总分超过了10分,那么就按比例折算,最高分同学才能加10分。
7、校长奖学金获得者专业学习成绩须为班级前50%。
8、舞台表演、活动主持等院级活动0.1分/次,校级活动0.2分/次,其中舞台表演类同一节目就高加分且不与比赛登台重复加分。本项累加分高限为2分。
9、凡测评学年内被评为文明寝室或免检宿舍,宿舍成员在评奖评优最后测评总得分中加0.5分。
10、大二至大三参评学生所有比赛凭证书加分,未发证书不得凭证明加分,时间应在评奖学年内,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大四参评学生可凭比赛获奖截图、公示文件等由院团委盖章证明加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院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年级主任、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各学生班级要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书为副组长、学生代表(占班级总人数25%,由学生推荐或选举产生)组成的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同学的素质测评与评奖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班级备案留存;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班级推荐或评定,学院审核、汇总、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二条 毕业学年以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相关评比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