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强化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 年)》和《教 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 意见》(教研〔2023〕2 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 号)、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 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及《扬州大学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应全面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紧密围绕 行业产业发展需求,致力于培养具备扎实系统专业基础、较强实 践能力和较高职业素养的实践创新型人才。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旨在通过高 水平的专业教育和训练,使学生掌握相关行业或职业领域坚实基 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运用科学方法独立开展创造 性地研究的能力和系统解决实践中复杂问题的能力,最终成为能 在专门领域开展研究并解决行业发展中重大难题和实际问题的高 层次应用型未来领军人才。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培养旨在通过专 业教育和训练,使学生掌握相关行业产业或职业领域的扎实基础 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具备运用所学研究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最终成长为能在专门领域运用先进方法或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 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具备相应层次研 究生招生权限的学院作为研究生培养的二级单位。各学院研究生 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接受学校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或专业学 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指导、审查和监督;其他行政事务接受 学校研究生院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学院、 导师(含校外导师)在本规定框架内分工协作。
第四条 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培养机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 主,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作为校外导师,共同承担 研究生培养工作。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参加 专业实践、开展项目研究等。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应强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以培养实 践创新能力为核心,着重提升研究生职业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 能力;应依托行业企业资源,选择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建立专业 实践基地,鼓励各专业学位类别探索开展联合培养,推动学校专 业实践基地实行协同培养、订单式培养等。
第二章 培养方案及培养方式
第六条 培养方案由各学位点根据专业学位领域及培养层 次制定,若无下设领域,则按照专业学位类别制定。英文培养方 案根据学科建设和国际化人才培养需要进行制定。
第七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原则 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各学位点根据国家及各专业学位教指委要 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充分吸纳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突出 教育教学的职业实践性,制定具备学校特色的培养方案。
第八条 培养方案涵盖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学 分要求、中期考核、专业实践、学术实践、开题报告以及学位论 文或实践成果等内容,同时明确各培养环节的基本标准。
第九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修满培养方 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申请毕业答辩,进入毕业申请流程;实 践成果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后,可进入学位申请流程。
第十条 博士生培养应以实践研究为导向,注重课程学习与 实践创新的有机结合。硕士生应强化实践锻炼,注重课程学习、 专业实践、学术实践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等各环节的衔接。
第十一条 鼓励研究生开展国际交流。研究生出国(境)交 流访学时间超过 3 个月,可获得 2 个奖励学分;出国(境)交流 访学时间超过 6 个月,可获得 3 个奖励学分,奖励学分计入总学 分。
第三章 课程及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大类。 学位课程是为达成培养目标、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而必须学习的 课程,非学位课程一般是结合本专业学位类别主要研究方向或行 业产业前沿而开设的选修课程。 为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加强专业领域交流,鼓励研究生 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跨专业学位类别课程。 以同等学力身份或跨学科报考录取的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 师指导下补修前置学段的主干课程。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课程结构与设置应严格遵循各专业学 位教指委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以及学校研究 生课程开设基本要求。 课程设置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突出教育教学的职业性和实 践性,强化专业实践类课程。提倡采用案例教学、专业实习、真 实情境实践等多种教学形式,加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培养。鼓 励行业专家参与开设联授课程。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每门课程一般为1⁓3 个学分,每个学分对应 16 学时。 博士生总学分一般为 20 个学分,其中课程 14 个学分(学位 课程不少于 8 个学分)、实践环节 6 个学分。课程学习原则上第 一学期内完成。 硕士生总学分一般为 34 个学分,其中课程 26 个学分(学位 课程不少于 16 个学分),实践环节 8 个学分。课程学习原则上 在第一学年内完成,每学期选课以不超过 16 个学分为宜。 补修课程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侨研究生培养方案及
学分要求等应与上述标准一致,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程(哲学、
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除外)。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选修“中国概况”“综合汉语”等相关课程,
免修公共外语课程(外语专业同时免修第二外语课程);自然科
学类一般应选修“数学基础课”。
第四章 校内外导师(组)及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研究生指导老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 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的培养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主 要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开展课程教学与专业实践、提供和 指导应用型课题、参与指导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为研究生的职 业发展提供指导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两周内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规定、 专业类别(领域)的培养方案,结合个人情况,完成个人培养计 划的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审定后,报学院 存档并在研究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
第十八条 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 的,须在变动个人培养计划所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经导师 和学位点负责人审定同意后,报学院存档并在研究生综合信息管 理系统中更新。
第五章 开 题
第十九条 开题是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开 展研究计划的重要环节。研究生开题一般在第三学期完成,最晚 不得迟于第四学期。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应来源于行业 领域实际,具备现实针对性和应用性。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能综合体现学生运用知识和方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 能力,完成过程及成果须符合学术规范和相关行业准则。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的先进性和 前沿性,研究生在开题之前,需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题审查(含 查新),经学院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查后,报 学院存档并在研究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如发现拟选课题 不属于行业实践创新性问题,应重新选题并查新,并将审查结果 更新提交。 第二十二条 开题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在本专业类别(领 域)或与论文选题相关的范围内公开进行开题报告会。博士生开 题报告专家组一般由 5⁓7 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博士 生导师的比例不低于 2/3,行业专家不少于 2 人;硕士生开题报 告专家组一般由 3⁓5 名硕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其中行业专家不少于 1 人。
第二十三条 开题没有通过的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 修改完善,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学院同意,博士生一般在 6个月后申请重新开题,硕士生一般在 3 个月后申请重新开题。重 新开题仍不通过者,专家组可提出分流建议。 第
二十四条 开题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选题。如有特殊 原因对选题作较大改动的,须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 学位点负责人、学院同意后,重新组织开题答辩,开题时间以最 后一次通过时间为准。
第六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 由学院统一组织。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按培养计-8- 划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 学分。考核最迟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 中期考核结果共 4 个等级,具体分为:A 等(优 秀)、B 等(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 等(警告,提出改正意 见或降级培养)、D 等(不合格,建议作退学处理)。考核结果 为 B 等及以上的研究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阶段。
第七章 实践环节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实践环节包含专业实践和学术实践两 块内容。专业实践主要包括前往企事业单位进行生产见习、研习、 实习,或参与企业课题研究、生产研发等实际工作;学术实践包 含参加学术活动、学术会议或产教融合相关会议、参加研究生实 践创新论坛或实践创新大赛等。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要求由各学位点依据全国教 指委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扬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 践管理办法》予以明确。除教指委有明确规定外,专业实践一般 博士生为 4 个学分,硕士生为 6 个学分。研究生在学期间专业实 践原则上不少于半年,可灵活采取集中实践或分段实践的形式。 应届本科毕业直接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 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术实践为 2 个学分。研究生在导师指 导下参加学术实践相关活动。原则上博士生在读期间,参加学术 会议或学术讲座并作报告,可获得学术实践学分;硕士生在读期 间参加本专业学位类别的学科竞赛或学术论坛并获得省级及以 上奖项,或累计参加 2 次研究生学科竞赛活动,可获得学术实践 学分。 -9-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和实践环节遵照各专业学 位教指委相关要求,如教指委无明确要求或低于学校标准,按照 学校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参照 本规定执行,实践环节中专业实践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加以明 确。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关于 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扬大研院 〔2014〕35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