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学术 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 年)》《教 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 意见》《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扬 州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应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面向知识创新 发展需要,培养具备较高学术素养、较强原创精神、扎实科研能 力的学术创新型人才。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以精英教育 培养理念为主导、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培养具备本学科坚实 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国际视野,能够独 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等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 的专门人才。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培养围绕研究生 的成长成才和创新能力开展,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具备 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3- 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中具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 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由学校、学院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合作完成。在研究生培养过 程中,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验实践、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应合理安排,着重培养优良学风、探索精神、创新能力和独立从事 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四条 不同学科门类应根据学科特点,实行研究型、复合型等不同类型人才的培养,并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鼓励学 科之间交叉培养、学校与科研院所合作培养以及国际联合培养。
第二章 培养方案及培养方式
第五条 培养方案由各学位点根据学科特点及不同培养层 次制定;根据学科建设和国际化人才培养需要,可制定相应的英 文培养方案。具有一级学科博/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点,原则上 应按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
第六条 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主要研究方向、课程设置、 学分要求、实验实践、学术活动、学科综合考核、中期考核、开 题报告以及毕业(学位)论文等内容,同时应明确相应培养环节 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修满培养方 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进入毕业 申请流程;科研成果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后,可进入学位申请 流程。
第八条 博士生在培养过程中应以科研训练为导向,注重课 程学习与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所有博士生须加入相应的科研团 队,参与前沿性、高水平的科研工作。 硕士生在培养过程中应注重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活动、 毕业(学位)论文等各个环节的有机衔接。
第九条 实验实践环节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 基础学科类研究生要加强科学实验训练;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生 应加大文献阅读量,重视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工程技术类及其 他应用性较强学科的研究生应加强科技开发能力和社会实践能 力的训练。
第十条 鼓励研究生开展国际交流。研究生出国(境)交流 访学时间超过 3 个月,可获得 2 个奖励学分;出国(境)交流访 学时间超过 6 个月,可获得 3 个奖励学分。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三章 课程及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两大类。 学位课程是为达到培养目标,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而必须学习的 课程,非学位课程一般是结合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或学术前沿而 开设的选修课程。 为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加强学科交流,鼓励研究生在导 师指导下选修跨学科课程。 以同等学力身份或跨一级学科报考录取的研究生,入学后应 在导师指导下补修前置学段的主干课程。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每门课程一般为1⁓3 个学分,每个学分对应 16 学时。 -5- 博士生课程学习原则上在第一学期内完成,总学分一般为16 个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 8 个学分。直博生总学分一般 不低于 36 个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 16 个学分。非学位课程 和学术活动的学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要求。 硕士生课程学习原则上在第一学年内完成,总学分不低于32 个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 16 个学分,跨学科课程学习不 少于 2 个学分,学术活动不少于 2 个学分,补修课程学分不计入 总学分。硕士生每学期选课以不超过 16 个学分为宜。 补修课程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侨研究生培养方案及
学分要求等应与上述标准一致,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程(哲学、
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除外)。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选修“中国概况”“综合汉语”等相关课程,
免修公共外语课程(外语专业同时免修第二外语课程);自然科
学类建议选修“数学基础课”。
第十四条 参加学术活动是研究生科研训练的重要途径,研 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校内外的专家讲学、学术会议、研究 生论坛等学术活动。
第四章 导师(组)及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各学位点可 根据学科特点实行以导师为主的导师组负责制。导师组由导师、 学科(方向)带头人以及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组长由 学科(方向)带头人担任,或根据实际由导师组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两周内应在导师(组)指导下根据 本规定、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结合个人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 的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组)和学位点负责人审 定后,报学院存档并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
第十七条 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 的,须在变动个人培养计划所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经导师 (组)和学位点负责人审定同意后,报学院存档并在研究生管理 信息系统中更新。
第五章 学科综合考核
第十八条 学科综合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之后、毕 业(学位)论文开题之前组织的一次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的综合 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学习、文献阅读以及对本学科研 究前沿的掌握情况等,可采取综合考试或综合考试与面试相结合 等考核形式。
第十九条 学科综合考核由学院组织,各学院应组成学科综 合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事宜。考核小组一般应由 3⁓5 名本学科 和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导师可以参与考核,但不 得担任考核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学科综合考核是确立能否进入毕业(学位)论文 环节的资格考试,鼓励各学院实行学科综合考核淘汰制,淘汰比 例由各学位点自行确定。 学科综合考核应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进行,最迟于第 四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科综合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 格进行评定,考核材料及成绩应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导师(组)应对学科综合考核中发现问题的研 究生进行专门指导,适时调整培养计划。对不适宜继续攻读学位 的研究生应予分流淘汰,直至退学。
第六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 由学院统一组织,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为:学习态度端正,已修满 个人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学分,学科综合考核合格。考核最迟 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中期考核结果共 4 个等级,分为 A 等(优秀)、B 等(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 等(警告,提出改正意见或降 级培养)、D 等(不合格,建议作退学处理)。考核结果为 B等以上的研究生,可以进入毕业(学位)论文阶段。 直博生中期考核结果为 C 等的,建议转入硕士阶段学习, 重新制定并执行硕士生培养计划,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可根据其 性质和内容申请认定为硕士生培养方案对应的课程。
第七章 毕业(学位)论文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以下简称“论文”) 工作应包括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答辩申请、论文评阅、预审(预 答辩)与答辩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论文开题工作一般在第三学期完成,最 迟不得迟于第四学期。研究生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 向及具体研究课题并进行选题查新,以确保选题的先进性及前沿-8- 性。选题确定后,在本学科或与论文选题相关的学科范围内公开 进行开题报告会,由学科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
第二十七条 博士生开题学科专家组一般应由 5⁓7 名具有 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且博士生导师的比例不低于 2/3;硕士生 开题学科专家组一般应由 3⁓5 名硕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 人员组成。学科专家组成员一般应为本学科的专家;跨学科及交 叉学科的论文选题,须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八条 开题没有通过的研究生须在导师(组)指导下 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组)、学位点、学院同意,博士生可在 六个月后、硕士生可在三个月后申请重新开题。重新开题仍不通 过者,学科专家组可以提出分流建议。
第二十九条 博士生一般应在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后一年左 右(硕士生为半年左右)接受论文中期检查,对论文工作进行阶 段性总结,阐述已完成的内容和阶段性成果及下一步的工作计 划,特别要对阶段性工作中已完成但与开题报告有出入的部分进 行重点说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由检查小组根据论文中期 检查报告和导师(组)意见进行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对于检查不合格者,予以分流淘汰。 检查小组一般应由 3~5 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硕士指导资 格的本学科专家组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鼓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培养各 环节实行考核淘汰制度,并出台相应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扬州大学博士研 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查新暂行规定》(扬大研〔2013〕31 号)、 《扬州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扬大研院 〔2020〕17 号)、《扬州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 定》(扬大研院〔2020〕18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此 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