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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团队合作交流的沟通能力,提升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组织与管理水平,激励更多教师和学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全面落实实践育人,推动竞赛育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整体布置、分类引导”的原则做好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鼓励各学院(部门)牵头组织参加、承办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以下简称“排行榜”)中的竞赛。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四条 根据大学生学科竞赛主办单位和影响力,结合竞赛的行业背景、高校参与情况、获奖难易程度和贡献度等因素,将大学生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A+类、国家级A类、国家级B类、国家级C类、省级A类、省级B类、省级C类和校级等八类。
第五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类别认定原则:
1. 国家级 A+类:为教育部、团中央等主办的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2. 国家级 A 类:主要为排行榜中具有公认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且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高水平学科竞赛。
3. 国家级 B 类:主要为排行榜中面向全国高校、具有一定影
响力的高水平学科竞赛。
4. 国家级 C 类:主要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全国一级学会主办、非排行榜榜单中的大学生学科竞赛,由各学院申报。
5. 省级 A 类:由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主办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在全省及跨省区域内举办的国家级 A 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分区赛。
6. 省级 B 类:全省及跨省区域内举办的国家级 B 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分区赛。
7. 省级 C 类:全省及跨省区域内举办的国家级 C 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分区赛。
8. 校级: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由教务处行文发布,面向全校大学生举办的学科竞赛。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在分管教育教学校领导领导下开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研工部)和团委等部门归口管理。
第七条 每年春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由学院申报非排行榜本科生学科竞赛至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当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和各学院的申报情况,结合优势学科专业建设等,认定发布当年大学生学科竞赛目录。
第八条 每年春季开展校教学改革课题(本科生学科竞赛专项)的立项申报工作。经学校立项的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根据当年预算给予一定经费支持。项目主持人负责竞赛项目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其所在学院和其他单位协助配合。
第九条 竞赛活动结束之后,项目主持人及时将竞赛获奖证书(文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教务处整理、归档与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并组织校教学改革课题(本科生学科竞赛专项)的结项工作。
第十条 学校鼓励大学生跨学科、跨专业组队联合参加学科竞赛。
第四章 竞赛获奖业绩认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 A+类竞赛业绩认定按照《扬州大学“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系列竞赛学生奖励与教师业绩认定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扬州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标准规定》,竞赛获奖指导教师(团队)可获得学科竞赛类业绩认定。
表 1. 扬州大学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指导
教师(团队)业绩认定标准(点/项)
注:1. 业绩认定不重复,同一项竞赛多级别获奖时,按最高业绩点认定。
2. 国家级 A 类和国家级 B 类学科竞赛获奖,以及省级特等奖、省级一等奖根据表 1 标准认定奖励业绩点,如冲抵基本工作量,则相应扣除冲
抵的业绩点。国家级 C 类学科竞赛获奖、省级二等奖和省级三等奖按照表1 标准予以教学业绩点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研工部)和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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