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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研究生日常管理规定(修订)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和日常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氛围,保障广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参照《扬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扬大〔201742号)、《扬州大学学生节假日安全教育与集体外出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扬大学工〔20186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研究生因故离校、离扬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单见附件),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请假时间而定。请假两天以内(含周末及节假日)须经导师同意后报备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辅导员;两天以上一周以内,须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须经导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辅导员和学院分管院长审批;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须先由家长在学生本人申请书上签名或家长与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辅导员取得联系后,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院长审批。病假须持医院证明,实习须持实习单位所开具的证明,假满回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条 研究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学院将根据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相应处分,对于不服从管理者,取消其参加评奖评优的资格。(附学校相关规定:请假逾期或擅自离校出走不到一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周以上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严禁研究生私自校外租房住宿,因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扬州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经家长签字、导师签字、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在外住宿。

第四条 研究生应按指定的宿舍楼、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研究生公寓(宿舍)因维修、改造需要对宿舍进行调整时,住宿生应服从统一安排,按时搬迁。严禁在宿舍区内饲养动物,严禁违章用电,严禁使用劣质电器和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熨斗、电暖器、电热毯、微波炉等),一经发现,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节假日留校或离校情况须报告班长,由班长以班级为单位填写《扬州大学学生节假日留校情况统计表》。“节假日”是指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寒假、中秋节、“十·一”国庆节、暑假等国家以及学校规定的节日、假日。

第六条 由校、院相关机构组织并要求全体研究生参加的文体活动、学术活动实行考勤制,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一学期内累计达2次,则给予警告处分,且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七条 班长每周指定时间至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辅导员处签到,上报各班级研究生在校情况。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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