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的文件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实行岗位津贴制度。为做好我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担任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和学生辅导员工作(分别简称助研,助教,助管,辅导员,统称“三助一辅”)。
第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说明
(一)助研岗位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如承担科学实验、工程设计、文献检索、编制程序、设备维修与调试、技术后勤、社会调查等。
(二)助教岗位是指研究生在完成必要的教学实践任务以外,从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上习题课、协助指导生产实习等。
(三)助管岗位是指研究生从事行政管理、实验室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
(四)辅导员岗位是指研究生担任学生(本、硕)辅导员,兼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等工作。“三助一辅”工作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聘用日常管理、考核、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需求,组织申报、审核、相关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按照“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核定岗位、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研究生工作部按照学校实际情况以及各单位工作需要设置“三助一辅”工作岗位。
(一) 助研岗位设置主要根据各学院导师课题研究情况自愿设置,导师根据课题经费情况和研究生参与程度,在导师配套科研基金基础上可增加助研津贴。
(二) 助教岗位的设置主要以全校本科生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实验课为主。
(三) 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的设置主要以各学院、机关处室的需求为主,明确岗位职责。
第七条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实行一学期一聘。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研究生酌情考虑)。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社会责任感强,身心健康,学有余力。
(四)本人导师同意。
第九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处分;办理出国(境)手续;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不具备“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资格。
第五章 聘用流程
第十条 岗位聘用流程:
(一)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需要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牵头设定岗位数量,用人部门(或学院)制定岗位职责和相关要求,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信息发布和人员招聘与管理工作。
(二) 用人单位通过单位网页、招聘通知等方式公布岗位设置的基本信息(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申请条件、考核方式等),就本单位研究生“三助一辅”聘用等情况接受研究生咨询和申请,并及时与被聘研究生签署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聘期、工作内容、工作量、待遇、双方责任等。用人单位应对受聘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岗位要求、劳动纪律、安全教育等,不参加培训的,不予安排上岗。
(三) 研究生自愿竞聘“三助一辅”工作,填写相关岗位的申请表,导师同意并签字,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用人部门(或学院)共同确定岗位人选。
第十一条 招聘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原则上每个研究生只能承担助教、助管、辅导员岗位中的一种。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助研、助教、助管及辅导员岗位考核
(一)助研的考核由导师负责,导师有权督促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并考核其工作绩效。导师有权根据考核结果申请减少或停发相关学生助研津贴。
(二)助教的考核由各学院负责,学院应对助教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完成标准课时情况、主讲教师评价、学生评价和助教自评。
(三)助管、辅导员的考核由相关用人单位负责,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助管、辅导员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解聘。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科研、学习等原因辞去“三助一辅”岗位工作的,须提前半个月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原合同,经同意后离岗,并及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章 津贴发放
第十四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由学校专项资金和导师资助资金构成,在学校建立专项账户列支。
第十五条 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其中博士生助研津贴发放标准为人文上课类不少于2000元/生·年、理工农医类不少于6000元/生·年,学校按导师助研津贴的50%配套发放。硕士生助研岗位津贴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由聘用教师确定。
第十六条 助教岗位津贴按课时计算,发放标准不低于30元/课时。
第十七条 助管、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为每月400元,每学期发放4个月,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为40小时,可上下浮动,未达40小时的按10元/小时计。考核合格后通过银行卡每学期末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参与“三助一辅”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实施细则》《扬州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