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2﹞3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学院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及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等因素,结合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按比例分配各学院参评候选人名额,由学校统一评审。博士研究生奖励名额由学校统一差额评审。硕士研究生不低于50%的奖励名额由学校统一差额评审,其余名额按学生比例分配至相关学院。
第五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在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用于奖励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0元和30000元。其他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0元和200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兼得。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相关党政管理干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实施细则制定、宣传组织、初步评审、裁决研究生对初审结果的申诉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研究生除外)均可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当年,可以以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参评候选人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申请人情况汇总表》,汇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学校召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拟获奖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授予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
第十三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学校两次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六章 评审要求、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打卡发放的方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结合研究生综合表现、学习成绩、科研工作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