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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费孝通立德奖学金评比办法(修订)

     第一条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费孝通先生,多年来致力于教育事业,捐资设立了“江苏费孝通教育基金会”,为了传承和发扬费老“爱国爱民爱集体”的精神,设立“费孝通立德奖学金”,意在坚持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方针的同时,强调立德的重要性。经与基金会协商,同意在我校设立“费孝通立德奖学金”,奖励积极践行中华民族优秀道德品质的优秀大学生,希望能由此带动全社会形成崇尚道德的新风尚。

  第二条费孝通立德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范围为我校二至四(五)年级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生。

  第三条 费孝通立德奖学金评定的要求

(一)爱国爱民,爱集体;尊老爱幼,孝父母;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在学生中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评奖学年专业学习成绩原则上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且至少获得两项特长奖,其中有一项特长奖应是“道德模范奖”、“实践先锋奖”或“励志成才奖”。

(三)品德高尚、注重实践。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热点,热心公益活动,积极践行中华民族优秀道德品质,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且有真实的具体事例,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在广大青年学生中起模范作用。

第四条费孝通立德奖学金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一)学生处根据费孝通教育基金会给我校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组织申报;由申报者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费孝通立德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

第五条费孝通立德奖学金评定与发放

  (一)每年9—10月,由各学院向学生作评定费孝通立德奖学金的动员,组织学生学习本办法,并开展评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占50%以上)的评审小组对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进行初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上报学校的推荐名单,填写《费孝通立德奖学金登记表》。

(三) 各学院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第六条学校成立费孝通立德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宣传部、教务处、团委、财务处、学工部(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费孝通立德奖学金的组织与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教育管理科。

  第七条本办法由校费孝通立德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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