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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我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及办法:

(一)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一定的比例确定我校申报名额并分配至各学院;

(二)各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初审、报送材料;

(三)学生工作处汇总、预审;

(四)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差额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申报者进行答辩;

(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报校领导审定;

(七)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打卡发放的形式,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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