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受纪律处分、学籍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扬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师代表由非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担任,教师工作部负责推举。申诉人为本科生的,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学生代表由校研究生会(博士生会)推举。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
(三)对正式受理的申诉进行审查;
(四)作出并向申诉人宣布申诉审查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欲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填写《扬州大学学生申诉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诉的范围: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明显不当;
(二)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违纪处理过程中有徇私行为。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或理由申诉;
(二)超越申诉范围;
(三)超过申诉期限;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五)本人要求撤销申诉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人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申诉,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延期理由,延长期限以一次为限,最长不超过15日(延长期限需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同意)。
第四章 申诉处理的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学生申诉情形简单,有明显不当的,可以采取当面听取申诉人申诉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方式。对情况复杂易产生争议的学生申诉可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理。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理的,按照第五章的有关办法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暂不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申诉终止。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建议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决定显失公正的,建议变更原决定;
(三)原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规定错误,违反规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决定明显不当,建议撤销原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形成申诉案件复查结论需经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理。申诉案件复查结论作出后,应出具《扬州大学学生申诉答复表》,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送达申诉人。《扬州大学学生申诉答复表》一经送达,即刻生效。《扬州大学学生申诉答复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扬州大学学生申诉答复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听证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听证的参加人员应包括申诉人、证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记录员以及主持人等。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听证执行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四)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如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并按手印。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汇报听证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 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学生申诉暂行办法》(扬大学〔2005〕17号)废止。